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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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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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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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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一、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等也提出明确要求。

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总则中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各项要求全面、完整、准确体现到法律规定中。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打造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制度“名片”。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针对制约行政复议发展的主要矛盾,实施精准治理。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落实管辖体制改革要求;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加强听证、听取意见、证据收集等要求,力促案件公正审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一方面,立足行政复议内部监督特点,坚持免费受理、高效办理、深度审理。另一方面,抓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个目标导向,在强化调解适用、完善复议范围、规范提级审理、优化决定体系等方面,作出了若干制度创新。

三、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提出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对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人员和场所保障等作出规定。

二是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有关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

三是加强行政复议吸纳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是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增加申请复议便民举措,提出复议前置情形告知要求,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

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建立提级审理制度,增加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情形,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实行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原则,充实听证规定,新增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程序。

六是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调整决定顺序,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四、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亮点解读

(一)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提升统一性科学性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明确“一级政府只有一个复议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是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三是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是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

五是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增加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 更好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是将除原有的认为行政决定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案件之外,新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以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三类案件为复议前置案件,复议前置案件的扩大将大幅增加复议机关的受案量。

二是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三是明确规定凡是符合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是先复议后诉讼。对复议前置案件,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后方能起诉。

(三)新增多项便民举措  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多项便民举措规定,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主要体现在:

一是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二是申请人可以寻求法律专业支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是赋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四是通过行政处罚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四)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手段  加大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手段,尤其是加大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被申请人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二是对申请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

三是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五)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突出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的地位。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

二是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

三是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

四是强化调解手段的运用,并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

五是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六)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实现公平公正审理

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方面规定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并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四是增加了简易程序,实现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五是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规定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另一方面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要求。一是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二是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三是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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