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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地震应急预案 (删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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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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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组织、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维护正常水路交通运输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航务管理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航务(海事)部门关于处置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预防优先、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全省水路交通运输系统在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自身工作职责,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做好地震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局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省航务管理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转为省航务管理局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在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下,按照《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框架,统一指挥和协调全省水路交通运输系统地震应急工作。

2.2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由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组成,分设综合协调组、航道抢通保通组、水路运输保障组、水路交通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等7个工作组。我省发生地震灾害后,在局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承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是由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根据厅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或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指定成立并派往灾区开展工作的临时机构。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3.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省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指令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由州(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报告

各级航务(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航运基础设施的巡查,对发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要及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及地震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局安监处(应急办)接到震情信息通报后,立即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及时研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迅速启动《云南省航务管理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及时响应,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处置情况。

震区州(市)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局属相关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应迅速按照各自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及时向局报告处置情况。

5.2 主要处置措施

地震发生后,震区州(市)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应及时收集、汇总交通运输灾情信息,查明抗震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根据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航道中断、堵塞情况,及时协调力量进行抢险保通;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地震灾区的需要,震区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做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局新闻宣传组负责,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交通运输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后,终止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总结评估工作。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航务(海事)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

6.2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级航务(海事)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交通运输的恢复重建工作。局将对相关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各级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局属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组建应急保障队伍。各级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在自有抗震救灾力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协调骨干力量参与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处置工作。各单位要为抗震救灾应急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为抗震救灾过程中有安全风险的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7.2 指挥平台与通信保障

依托省交通运输厅指挥平台,局信息中心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应急通信保障体系,要在系统内部署和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应急处置时通信畅通。

7.3 物资设备与资金保障

各级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各级航务(海事)管理部门要将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7.4 避难场所保障

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因地制宜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

7.5 基础设施保障

各级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及水运企业要加强对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查和保养力度,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建立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航务(海事)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职工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航务(海事)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抢险队伍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8.1 邻省、邻国地震和火山事件

发生邻省、邻国地震和火山事件,各级航务(海事)管理部门要在省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

8.2 应急戒备事件

应急戒备是指省人民政府短临地震预报发布后,局将开展地震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对策,对航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并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度和资金保障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州(市)、县(市、区)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9.3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省航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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