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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删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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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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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快速、协调、高效、完善的水路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我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水路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云南省境内发生,由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牵头处置,需省航务管理局参与处置的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需要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供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事件。

1.5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标准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与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澜沧江-湄公河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汛期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办公楼消防应急预案等共同构成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领导小组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成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2 日常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处(应急办),负责办理局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3 现场指挥与救援机构

由突发事件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并向省局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4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成立,由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组成。

2.5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是由领导小组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临时机构。

2.6 专家咨询组

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2.7 应急联动协作机制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交通、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和预警

各级交通、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排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

3.2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对水路交通运输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Ⅱ级预警(严重预警)、Ⅲ级预警(较重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3.3预警启动程序

水路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局安监处(应急办)预判预警信息并提出预警状态分级启动意见,经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决定是否启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

3.4 预警终止

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突发事件应急解除。

3.5信息报送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交通、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分级标准”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6处置机制

3.6.1 分级响应

当局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局安监处(应急办)、局相关处室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对照分类分级标准进行分析研判,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向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级别意见和建议。

3.6.2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的交通、航务(海事)管理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6.3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局安监处(应急办)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研究分析,符合Ⅱ级、Ⅲ级响应条件的提出应急响应启动意见和建议,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人员进行应急集中办公,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随即成立应急工作组,并根据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6.4指挥与协调

当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关预案后,由应急领导小组或局派出的工作组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3.6.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者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响应终止。

3.7恢复与重建

3.7.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级交通、航务(海事)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善后处置工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司法援助。

3.7.2 调查与评估

州(市)交通、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局属单位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向安监处(应急办)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3.7.3补偿

应急保障行动结束后,各级交通、航务(海事)管理部门按照“谁征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

3.7.4 恢复重建

各级交通、航务(海事)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3.7.5 信息发布与宣传

信息发布与宣传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具体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3.7.6应急分工机制

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根据其现有职责而定。


4 应急保障

各级交通、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拟定和实施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做好应急器材、装备的储备和维护保养工作,以满足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各级交通、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要将应急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


5 宣传、培训和演练

5.1 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交通、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对职工和从业人员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增强他们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2 预案演练

各级交通、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6 奖惩与责任

水路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6.1 表彰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由所在单位、省航务管理局或省交通运输厅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本预案由省航务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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